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价格监督的作用,依法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