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指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完善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披露、价格承诺、信用奖惩等制度,并可以与有关部门对捏造和散布虚假价格信息、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