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的价格监督工作:(一)组织本行业、本单位的价格自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二)建立健全价格台账和定价、调价等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三)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四)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价格违法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