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有权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前款规定的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