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