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