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电子数据、文件及其他资料,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在接受检查或者查询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作虚假陈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