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评估或者论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