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三条有效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学校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前款规定的相对封闭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确定经营者,并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