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二条有效商场、展销会、网络或者电视等销售平台提供摊位、展位、网上店铺或者播放购物节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与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相同的价格义务:(一)对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或者形式作出规定或者要求;(二)组织本商场、展销会、网络或者电视等销售平台内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三)统一收取价款,并向消费者开具票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