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