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法履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公众应当增强诚信意识,守信自律,积极参与信用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