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支撑信用信息应用等,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枢纽作用,推动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信用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