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