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