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十三条有效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