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十二条有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采取重点推荐、表扬奖励、提高评价等守信激励措施;对失信会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