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失信惩戒的退出方式包括:

(一)惩戒期限届满自动退出;

(二)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

(三)异议成立,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有误;

(四)被列为失信惩戒的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

(五)失信惩戒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信用修复。

失信惩戒对象符合退出标准的,可以向认定机关提出退出申请,认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并及时将退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及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