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十条有效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在记录其严重失信信息的同时,认定机关应当在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同步标注,并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