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