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四十五条有效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同时规定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应当对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并实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