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四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结果;当事人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组织听证并书面反馈听证处理结果。禁止不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