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无失信记录,且有下列守信记录之一的信用主体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

(一)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受到国家机关等组织表彰、奖励的;

(二)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

(三)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者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

(四)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情形。

守信激励对象的具体评定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