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谁认定、谁列入"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