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制定、更新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还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应当明确守信激励的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