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度。
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无失信记录的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和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对其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