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