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信用信息安全的行为:(一)越权查询信用信息;(二)窃取、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五)违反国家规定获取或者买卖信用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