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信用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越权查询信用信息;

(二)窃取、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违反国家规定获取或者买卖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