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应当履行下列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安全措施和保密审查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障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