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流通、消费、金融、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养老托育、会展广告、中介服务等重点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诚信履约、公平竞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