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劳动用工、文化、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重点领域社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成员之间应当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