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偿还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自治区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约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入政务失信记录。
自治区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和评价体系,防范和化解政府失信风险,提升政府公信力。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