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务信用记录、政务失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