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所属的市信用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承担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接收、处理市场信用信息。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