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将按照规定开展的信用示范创建和诚信典型培育宣传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社会氛围。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诚信社区氛围。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