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其中属于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村级水站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共供水单位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