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规范。市、区(县、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安全保护规范划定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