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规范。

市、区(县、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安全保护规范划定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