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其中属于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村级水站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后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共供水单位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