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供用水安全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和安全用水意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