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