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区)供水应急预案和供水应急管理要求,制定涉及水源、水质、供水设施等突发事件处置的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供水企业的供水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