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供用水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供用水管理工作。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区域内供用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用水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