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管理。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