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就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设计方案征求所在区域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企业和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护合同后移交。发生的整改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承担。移交后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时,移交方应当提供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有关资料、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文件、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相关文件等与运行维护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管护责任仍由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