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配备取得健康证明的专(兼)职人员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池、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清洗消毒,每六个月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消毒三日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在居民小区或者供水区域的显著位置发布清洗消毒公告。清洗消毒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显著位置向用户公示。

二次供水单位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因清洗消毒造成供水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