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四十四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供水有明显异味、水色异常或者其他供水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