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供水有明显异味、水色异常或者其他供水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