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