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