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供水设施管护责任按照以下原则划分,供用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已经实现抄表到户的,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前(含结算水表)的部分由供水企业管护,结算水表后的部分由所有权人管护;

(二)本条例实施前未实现抄表到户、以住宅小区或者住宅楼单元结算的,暂时以进水管总闸门为界,进水管总闸门前(含进水管总闸门)的部分由供水企业管护;进水管总闸门后的部分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管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供水企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加快改造,逐步实现抄表到户;

(三)自建供水设施设备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管护;

(四)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设备,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管护。

工业用户的专用供水干管,以供水企业出水管的售水流量仪表为界,流量仪表前(含流量仪表)的部分由供水企业管护,流量仪表后的部分由所有权人管护。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