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二十一条有效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制度,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