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制度,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